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宅基地改革之後,對宅基地使用和繼承也有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農民具有使用權,所以繼承的也是使用權。地隨房走的原則,人們也就普遍成為繼承宅基地了。但隨着宅基地政策完善,2018年宅基地確權結束,今後宅基地使用要按照規定。確權後,出現這4種情況的宅基地,則無法繼承。

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長期閒置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坍塌、長期未能修繕,或者宅基地長期閒置,將由集體收回,無法繼承了。所以,今後宅基地不能長期閒置。

2、未進行變更登記

子女繼承宅基地,無可厚非。對於房屋子女具有繼承權和所有權,但宅基地屬於集體,也是登記在父母名下。如果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要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然後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另外,宅基地可以在本集體內轉讓,但不能在集體之外任何形式進行私自買賣。

3、非本集體成員

其實這部分最多的就是户口遷出農村、落户城鎮。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閒置了。子女可以繼承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因為不是本集體成員。不能對房屋翻蓋,等到房屋自然消失後,宅基地就被收回,集體再重新分配

4、違規宅基地

在耕地上建房,將耕地用作宅基地,如果得到審批、有相關手續,給予確權後,子女可以繼承。但如果是私自非法佔用,不能給予確權,也就無從談起繼承了。

二、宅基地的相關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表現為: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請使用,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國家對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現在正在逐步的落實和完善,但鄉村基層工作的首要任務還是得向村民普及關於宅基地的用地政策的,好多村民到現在都一直認為宅基地就是個人的合法私產。實際上,宅基地可以被子女繼承,前提條件必須是子女並沒有把户口遷出,宅基地各方面都得符合法律政策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