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繼承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農村土地繼承最新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最新政策的規定農村土地是不能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的僅是承包經營權即有期限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可以繼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特定權利。所以,這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2、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法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依此規定,只有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繼承,也只有林地因為比較特殊,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
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説“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雖有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家庭內其他承包人承包,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在承包户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繼承出讓土地需要什麼條件
1、辦理住宅土地繼承登記,首先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省、市、縣(區)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文件。
2、申辦條件:繼承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無查封、抵押等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
3、當事人提供書面申請;填寫《住宅登記申報審核表》;《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公證書》或有關法律文書原件;農房或非住宅房屋須提供變名後的《土地使用證》(驗原件收復印件)。農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鎮的有關同意意見,還要提供繼承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在農村地區,除了那些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獲得的包括荒山在內的四荒土地外,其他的土地一般都是不能被繼承的。雖然在現實生活之中,很多土地的使用者離世之後,依舊沒有影響其他人繼承使用土地,但這是由於承包期內不能改變承包的內容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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