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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產權繼承問題怎麼解決?

農村宅基地產權繼承問題怎麼解決?

一、農村宅基地產權繼承問題怎麼解決?

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繼承,也就不存在產權怎麼解決的繼承問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嗎?

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洪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説,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農村的宅基地按照性質是不能進行分割的,故此不管各位家庭成員與死者是什麼關係,都不能獲得宅基地的所有權。若是在宅基地的使用者離世之後,已經沒有了家庭成員依舊還在農村生活的,那麼就只能是由集體組織把宅基地的使用權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