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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有什麼

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有什麼

不少人都習慣把宅基地看做是自己的私有財產,甚至把繼承宅基地看做是理所應當的事。到底宅基地能不能繼承,本站的小編就在本文中為您解釋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以此幫助您瞭解宅基地,瞭解自己應該享有的權益。

一、宅基地沒有繼承權

1、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

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1、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農村村民才有權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建房,並擁有該房屋的產權。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繼承農房所有權,二是申請人原為農村村民,已合法取得農房所有權,此後農轉非,原農房所有權不變。

2、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説,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宗文) 目前對農村房屋繼承沒有出台具體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修正)》的相關規定,結合實踐操作,在“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前提下,本村村民與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結果是不一樣的。本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繼承後,因為不是本村村民,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另一種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的法律知識。但是宅基地繼承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小編是不可能全介紹到的,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請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可以幫您解決您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