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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公證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繼承公證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律師解析:涉外繼承公證應該提交如下材料:
1、繼承公證申請書;
2、繼承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的遺產權屬證明;
4、繼承權證明材料。例如,遺囑或被繼承人與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5、其他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