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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證的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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