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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公證1.76W

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的材料有:
1.身份證明。
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2.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
3.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
4.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證人證言,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由公證員親自到場。
證人還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身份證明。
5.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應提交有關物品樣品、説明、所有權證明等證明材料。
6.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