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遺產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4、出具公證書
遺產繼承權的這件事情也不是必須要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的,比如沒有立遺囑的話,那國家法律制度也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對遺產的繼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如果要對遺囑公正,只能立遺囑人自己去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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