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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遺託的聯繫和區別有哪些?

遺囑遺託的聯繫和區別有哪些?

一、遺囑遺託的聯繫和區別有哪些?

聯繫是遺囑是遺託存在的前提,遺託是遺囑的組成部分。

區別:

1、遺囑是法律規範用語,遺書則不屬於法律用語;

2、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財產進行處分的書面記載,遺書一般是死者對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後事的安排(有的也會包含遺囑)。

3、遺囑受法律保護,不涉及財產處理的遺書不受法律保護。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後事務所作的安排,並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二、遺囑的特徵有哪些?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擔任。

遺囑的生效開始於遺囑人死亡之時,所以遺囑中涉及的財產等的分配也只能從遺囑人死亡之時才能進行,但是如果是遺囑中涉及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受遺贈人的,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的兩個月不明確表示參與財產的分配的,就視為受遺贈人放棄遺產。

標籤:遺囑 遺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