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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份遺囑導致遺囑的衝突情形發生怎麼辦?

有多份遺囑導致遺囑的衝突情形發生怎麼辦?

一、有多份遺囑導致遺囑的衝突情形發生怎麼辦?

由於有多份遺囑導致遺囑的衝突情形發生時有權利繼承遺產的主體可以協商處理糾紛,《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衝突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多份遺囑內容衝突怎麼辦

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並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並不衝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衝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因此在危急情況解除後,應通過其他遺囑形式對遺產分配進行確認。

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並存的時候,由於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後法律行為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於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託,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對於同一份遺產,存在有多份遺囑的情形,一般會按照公證過的遺囑的內容處理。若是都沒有進行過公證,那麼此時就需要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判斷各遺囑的效力,對於此多份遺囑都有效的情形,一般會以最先訂立的那份遺囑為準。

標籤:多份 遺囑 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