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衝突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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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衝突怎麼解決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對於這一點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第二十條中的最後一句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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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產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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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證保管期限是怎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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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哪裏公證,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律師解答婚前協議一般應當到當事人所在縣、市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根據《公證法》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第七條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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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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