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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遺贈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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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遺贈的衝突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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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衝突怎麼辦

所謂遺囑,也就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的一個意思表示。而遺贈扶養協議就是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衝突怎麼辦的回答:
在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要優於遺囑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方先生的伯父有兩份自書遺囑,內容相牴觸,當然應以後一份遺囑為準。而《繼承法》第5條又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而在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與遺贈扶養協議有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