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應注意什麼,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眾多遺囑繼承案件中,至少有四成的遺囑是無效的。老人們越來越有法律意識,想以遺囑的形式保障自己的財產處分權,但立遺囑也要確保其有效性。那麼,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立遺囑時應注意什麼?下面我們將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以上幾種遺囑需要分別滿足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字以及年月日。代書遺囑需要代書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無利害關係。而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除不同的遺囑需要符合不同的形式要件之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對於無效遺囑還有以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因此,不滿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後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之前的遺囑效力。
3、立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根據遺產繼承律師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受脅迫受欺騙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立遺囑時的情形屬於受脅迫、受欺騙,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二、立遺囑時應注意什麼
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遺囑人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訴訟中常見夫妻中一方先死亡遺產未分配,另一方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自己的遺產進行處分,涉及到配偶遺產的遺囑條款內容無效。還有立遺囑人,之前簽訂了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對名下的財產已做處分,在遺囑中再次處分,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遺囑條款部分無效。
大家在立遺囑時可以參考一下上面的相關內容。立遺囑雖然是法律賦予當事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否則很容易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由於立遺囑涉及多方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最好諮詢一下律師或者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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