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份遺囑時以哪份遺囑為準
公民在生前訂立遺囑的時候,可能會在不同的時期訂立不同的遺囑。於是在其去世之後,可能繼承人就會拿着不同的遺囑要求執行,那一般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應該以哪一份遺囑為準呢?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馬上就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多份遺囑時以哪份遺囑為準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可能相互牴觸。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這麼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定僅限於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麼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後要考慮的因素是,遺囑訂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於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衝突時,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二、哪些情況遺囑會失效
1、有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有衝突時,有衝突部分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因為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4、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的失效。
5、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6、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7、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8、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9、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因為這部分財產在生前已經處置,而且有處置權,鑑於這部分財產已不是遺囑人的遺產,故無效。
10、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滿足法律的要求,即使意思表示真實也是無效的。
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需要先區分一下哪些遺囑是無效的,而對於無效的遺囑自然也就得不到執行。如果都有效的話,就要按照一定的順序來執行了。其中公證遺囑或者經過公證的遺囑,屬於其中效力最大的,往往會優先執行公證遺囑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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