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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立多份遺囑怎麼辦

遺囑人立多份遺囑怎麼辦

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兩種繼承方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現在很多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遺產。那麼,遺囑的形式有哪些?由於遺囑的形式是多樣的,實踐中人們可能會以各種形式立遺囑。那麼,如果遺囑人立多份遺囑怎麼辦?請看詳細內容。

一、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立多份遺囑怎麼辦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繼承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繼承方式,通過遺囑繼承也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遺囑的形式有哪些”以及“遺囑人立多份遺囑怎麼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另外,還要注意,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如果您對訂立遺囑還有疑問,最好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標籤:多份 人立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