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書如何證明真實性?
一、遺囑書如何證明真實性?
1、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簽名存在瑕疵,法律推定該遺囑是本人所籤。可以保留一些立遺囑人生前字跡,發生爭議可做筆跡鑑定。
2、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
3、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二、遺囑的擴展資料
1、自書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 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4)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2、自書遺囑的效力:
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關於遺產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還有遺囑繼承,二者存在不同,最大的不同在於遺囑繼承代表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優先於法律繼承,所以再一次驗證了《民法》注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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