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意思表示虛假是否有效?
一、合同意思表示虛假是否有效?
簽訂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三、虛假意思、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合同的意思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屬於虛假意思的,該合同無效。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損害對方的利益;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隱瞞重要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情況,以此來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其他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行為,都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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