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
我們發現對於一些遺囑形式,法律方面要求要想生效的話,則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才行。不過也不是説只要任何一個人都能成為遺囑見證人,這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那法律中規定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範圍是怎樣的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有效的遺囑有哪些
(1)代書遺囑;
(2)錄音遺囑;
(3)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
《民法典》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説,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他們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等。他們雖然與遺囑繼承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由於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財產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容易影響客觀、全面地證明遺囑事實。
通常在訂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口頭遺囑時,才會需要有遺囑見證人,否則就會直接導致所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日後自然也就不會得到執行。至於這個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範圍,上文中小編也作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疑問,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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