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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公民在訂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時,都需要有遺囑見證人當場見證。但是也不是隨便什麼樣的人都可以進行遺囑見證的。那麼,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呢?實際生活中,公民在訂立遺囑時不能找哪些人做見證人呢?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立遺囑不能找哪些人作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相信您已經知道訂立遺囑的時候,應該找什麼樣的人做見證人了。不過,我們還要提醒您,一份遺囑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要同時具備程序要件與實體要件,即使見證過程滿足了程序要件的要求,遺囑也有可能因為內容不合法而失效。因此,訂立遺囑時,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審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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