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在我國,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做見證人,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究竟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呢?實踐中,還經常會出現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附有義務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繼承人應該如何繼承此附負擔的遺囑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一、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説,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如何繼承附負擔的遺囑
所謂附負擔的遺囑,是指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的遺囑。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
1、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
2、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負擔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且所附義務不得超過遺囑繼承和受遺贈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即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承擔義務以接受的遺產份額的價值為限。
在附負擔的遺囑繼承、遺贈中,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綜上,是關於“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以及“如何繼承附負擔的遺囑”的有關遺囑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此外,在實踐中,想要保證遺囑的效力,還要注意的是,遺囑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您對法律關於此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是很瞭解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遺囑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審核一下您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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