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哪些
一、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説,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人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遺囑見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 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我們發現,《繼承法》中規定的好幾種遺囑,在訂立的時候都是需要有見證人在場的。然而,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擔任遺囑的見證人,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要件。如果因為遺囑見證人不符合要件規定,那麼就有可能導致訂立的遺囑無效。這樣看到見證人對遺囑效力的影響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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