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哪些遺囑要有見證人,什麼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哪些遺囑要有見證人 什麼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是個人訂立的,一份遺囑的真實與否他人很難得知。為保證真實性,有些遺囑需要見證人,那根據《繼承法》當中的規定,究竟哪些遺囑要有見證人才行?見證人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所以不是所有人都可作見證人,那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文將針對這兩個問題,為你一一進行解答。

一、哪些遺囑要有見證人

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又是“要式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確認。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條所稱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僅指在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遺囑,並在繼承法實施後遺囑人死亡,其所立遺囑雖稍有欠缺,但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應確認該遺囑合法有效。但在繼承法實施後訂立的遺囑,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認定有效。

遺囑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如果因為遺囑形式要件的欠缺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而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按照遺囑人的意思分配遺產,將是對遺囑人意願的違背。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因此,公證遺囑無需見證人,公證機關本身就能見證遺囑。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因此,代書遺囑需要見證人。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錄音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5、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口頭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訂立代書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相信大家現在對與遺囑見證人有關的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訂立的遺囑想要生效,就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有些遺囑因為形式問題需要見證人,因此對於見證人我們需要加以關注。而要是在這方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

標籤:遺囑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