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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性,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法定的要求。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呢?也就是説,不能作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詳細闡述。

一、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不能作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説,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後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後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於無效。

2、繼承人、受遺贈人。

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裏所説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着間接的利害關係,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以及“不能作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應注意的是,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如果您不知道哪些人可以作為您的遺囑見證人,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避免遺囑無效。

標籤:遺囑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