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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作遺囑見證人

所謂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立遺囑的自然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哪些人能作遺囑見證人

(一)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三)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