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什麼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對於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明文的規定。

什麼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也就是説,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