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我們的財產權益會受到其他主體的侵害,有時甚至會受到配偶的侵害,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以往整理的婚內財產侵權的情形,並根據法律規範,再結合實際的證據來判處案件。
一、何為婚內財產侵權
何謂婚內財產侵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並且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對數額較大的共同財產做出處分,或者人為使另一方對財產喪失使用支配權的一種民事侵權的行為。
從上述概念,我們看到婚內財產侵權有以下四個特徵:
1、發生時間的特殊性:只是存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訴訟期間和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其餘包括婚前、婚後發生的侵權行為、男女同居期間發生侵權行為均不屬於婚內侵權。
2、侵權主體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於婚內侵權行為。但第三方對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屬於婚內侵權主體。
3、侵權目的的特殊性:夫妻雙方都有權基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內,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內財產的侵權行為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了配偶另一方對被處理財產的權益和知情權。
4、括夫妻一方佔有使用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使得另一方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控制。
二、婚內財產侵權有哪些情形
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
4、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夫妻雙方往往會選擇分居。此時,問題往往就會出現,6個月的分居時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個轉移、隱匿、為泄憤故意毀壞財物的很好的機會。不僅不利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離婚的判決成為一張“白條”,不利於維護公平正義。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於弱勢地位,尤其是長期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雖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卻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大部分財產都掌握在對方手裏,最糟糕的情況是一旦分居,連最起碼的生活都很難得到保障。如若離婚後,尚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在分居期間,弱勢的一方從法律上來説是不能夠要求對方的經濟幫助的,那對他們來説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們有勞動能力,但長期脱離社會使她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自力更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
一方擅自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贈送給他人,或者是在離婚時,虛構債務,騙取錢財等等。這些行為都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損害,此時財產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得到經濟賠償,當然也可以任由對方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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