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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婚戒鑽戒如何處理

離婚3.2W
離婚後婚戒鑽戒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1、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鑽戒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具體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2、離婚財產分割,需要先區分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無特別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購置的財產,即知識產權收益等,還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在婚後約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3、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同時兼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合情地予以解決。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雙方協商確定。若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式,實現離婚財產分割的目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