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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可以為失蹤的精神病父母申請父母的婚姻無效嗎?

      眾所周知,精神病患者是沒有一定的自理能力的,在日常生活中,看護人員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患者走失的情況。那麼,如果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走失後,其子女是否有權利,代替該患者申請其婚姻協議無效呢?

兒女可以為失蹤的精神病父母申請父母的婚姻無效嗎?

      要想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可以判定為無效婚姻的情況,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情形:

      1、 與一位以上人員存在婚姻關係,即重婚;

      這裏的重婚指的是在有合法登記的配偶的情況下,又與其他人登記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2、 與近親結婚

      在法律上,禁止直系親屬,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為夫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指的就是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親屬,與輩分無關。通俗來講,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關係是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3、 在結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定為不該結婚的疾病,並且婚後也沒有病情好轉的情況的。

      4、 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在結婚時,有一方或雙方都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方不得小於22週歲,女方不得小於20週歲,若有一方不滿足此要求,該婚姻在法律上即為無效婚姻。

      瞭解完可判定為無效婚姻的情況後,我們再來了解一下,誰可以申請判定婚姻無效。

      如果確定該婚姻關係,滿足以上可判定為無效婚姻的情況,那麼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關係的主體,除了該段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以外,還有該段婚姻關係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包括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原配偶,債權債務人,近親屬等等。

      子女屬於婚姻當事人的近親屬,因此有權向法院提出判定父母婚姻無效的申請。若是該段無效的婚姻關係已經生育了孩子,解除婚姻關係後還會牽扯到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分配問題等等,建議當事人自行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失敗,則可以向解決相關案件的律師尋求諮詢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