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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撫養精神病子女

法律2.9W
父母撫養精神病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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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代精神病子女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行為的,其父母可以要求變更監護,然後代替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1、首先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要求變更關係;

2、變更監護人後,父母可以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是依據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來裁判的。

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