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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婚後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嗎

女兒婚後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嗎

女兒婚後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嗎

母親能繼承女兒的遺產,按照《民法典》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如無特別情況則平均分配,如需要贍養則可多分配。而且按照民法典規定,如果女兒的遺囑指定繼承人為其父母,則必須遵其遺囑執行,除非其遺囑屬於無效的情形,或父母喪失了法定繼承權。

以下為《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繼承遺囑必須要按照法定順序,不在法定順序的人是不可以繼承遺產的。在有第一繼承人的時候,第二繼承人和第三繼承人是沒有辦法進行繼承的,在沒有第一繼承人的時候,遺產會由第二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