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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為結婚告父母,婚姻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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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為結婚告父母,婚姻應自由!

近日,廣東省佛山禪城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婚姻自主權”的糾紛,判決父母應將居民户口簿提供給女兒辦理結婚登記。

在古代歷史長河中,由於“父權”的過於強大,子女的婚姻往往具有很少的自主權。經過近代“人格尊嚴獨立”思想的洗禮,在許多自然人人格尊嚴方面都獲得了空前地解放。

婚姻自主權便是“人格尊嚴獨立”思想的一種體現,即自然人在合法範圍內可以意思自治,自願地選擇與某人結婚或離婚,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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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普及婚姻自由的思想觀念和保證婚姻自主權,我國《憲法》專門規定有婚姻自由的相關條文。為更好地應對侵犯婚姻自主權糾紛,《民法典》和《民法典》規定有具體權利條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官在相關糾紛中也可以直接引用該條款進行斷案。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對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刑法》規定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就是説如果幹涉婚姻自由是利用暴力的手段,那麼這樣的行為是可能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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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告誡相關父母,對於子女的婚姻自由可以彼此間多一份溝通,也多一份支持子女婚姻自由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