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精神病父母要離婚可以離婚嗎?
一、妻子的精神病父母要離婚可以離婚嗎?
婚後,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但最終,還是需要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關係。根據相關規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內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如果容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期間進行訴訟審理。
1,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雙方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或者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變更監護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請監護人變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居(村)委會、單位為監護人。
3,監護人變更後,再通過監護人到民政局辦理協議,或者通過法院判決離婚,辦理離婚手續或者法院開庭時需要有監護人到場,代理精神病人的相關民事活動。
二、有精神病離婚小孩怎麼處理?
看具體情況定。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法院會判子女歸配偶撫養。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且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精神病人對其子女進行撫育。
夫妻中有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得了精神病,並且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那麼他們的婚姻關係因為不符合結婚要件,可以認定為無效。但如果是在婚後一方才患上精神病的,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考慮離婚。實踐中,此時更多的還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畢竟對方喪失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可能無法出於真實意願表示離婚。
如果是夫妻雙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或者是一方想要單方面離婚的,此時都是要按照法定的離婚的程序和條件處理的,但是也是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形的,比如説一方是精神病的,此時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是需要代理人蔘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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