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調查財產需要當事人申請嗎?
一、離婚法院調查財產需要當事人申請嗎?
法院調查財產是需要當事人申請的;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狀況需要當事方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調查財產這種情況僅僅出現在當事方自己無法查到財產狀況的情形。比如,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具體金額對方有不明確提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對該賬户進行調查。如果債務人借款是用於家庭使用,構成其家庭債務的話,即使雙方離婚,依然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除非有一方有意隱瞞或轉移財產,另一方到法院申請保全或查封。
二、離婚官司如何請求法院調查對方財產
可以提供相關的線索,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長期分居,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財產分割的理由,如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及犧牲等;子女撫育費的數額,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還是包括“訴訟過程中或起訴前對方轉移的存款”。
為此需調查兩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而一般情況下,配偶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
唯一的方式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及開户銀行名稱,再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
實踐中需要蒐集的證據有:
配偶的存摺、銀行卡的複印件,或抄錄賬號即可;
配偶銀行卡的刷卡消費憑證、銀行存取款憑證;
再根據以上信息,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明確需要保全的金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院調查財產一般在離婚訴訟的時候就要提出來,只要當事人申請了此情形,法院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調查,一般就會從雙方的存摺還有消費的賃證,以及工資的收入來進行處理 ,從而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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