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何時調查離婚財產
一、人民法院何時調查離婚財產
立案後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書面申請法院調取證據。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狀況需要當事方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調查。這種情況僅僅出現在當事方自己無法查到財產狀況的情形。比如,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具體金額對方有不明確提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對該賬户進行調查。如果債務人借款是用於家庭使用,構成其家庭債務的話,即使雙方離婚,依然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除非有一方有意隱瞞或轉移財產,另一方到法院申請保全或查封。
二、如何向法院申請離婚財產調查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繫。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三、法律規定
《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五種類型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財產的調查只可以當事人雙方或者是代理人進行申請,其他人無權限進行申請。如果調查中發現一方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隱匿或者是轉移的,那麼在申請財產分割的時候,可以少分割對方或者是不分割對方。離婚不分割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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