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申請法院調查財產怎麼辦手續?
一、離婚案件申請法院調查財產怎麼辦手續?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依法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由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二、法院調查證據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綜上所述,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存在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因為特殊原因,原告可能存在收集財產證據上面的困難,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協助取證。原告要寫一份申請書,表明自己無法完成證據收集的原因事實,並陳述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線索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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