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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申請法院調查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案申請法院調查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一、離婚案申請法院調查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由於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的逐漸重視,調查私人財產是不被允許的。有權調查個人財產狀況特別是私人銀行賬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職能部門。因此,若想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用以下方法:

1、 如果夫妻雙方還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對方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發現對方存摺或者銀行卡,將相關財產複印或將號碼抄下來。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户賬號的,但具體知道哪家銀行開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詢到儲蓄信息。

2、 如果需要走正當的途徑的,則可以通過法院開具的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不過,在某些地區,很多銀行會拒絕律師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進行存款調查。因此,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但是,在生活中,由於法院業務比較忙,心有餘而力不足,很可能會忽略掉當事人的申請。

3、 通過銀行內部查詢對方的存款。此種行為對銀行內部的朋友風險比較大,因為對他們有着保護顧客隱私的要求。如果存在風險,一般銀行內部人員也是會拒絕的。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離婚訴訟案件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難點,只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後,就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分割,涉及到一方有過錯的按照司法判決的結果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財產保全,但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用於處理財產保全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