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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調查離婚財產?

人民法院能否調查離婚財產?

一、人民法院能否調查離婚財產?

人民法院能調查離婚財產,但是一般不會主動要求調查。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不會主動調查。一方隱瞞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取證。離婚時隱瞞轉移財產會產生嚴重後果,一般都會如實申報。

二、訴訟離婚法院會調查財產嗎

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狀況需要當事方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調查。這種情況僅僅出現在當事方自己無法查到財產狀況的情形。比如,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具體金額對方有不明確提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對該賬户進行調查。如果債務人借款是用於家庭使用,構成其家庭債務的話,即使雙方離婚,依然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除非有一方有意隱瞞或轉移財產,另一方到法院申請保全或查封。

三、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的注意事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打“存取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餘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轉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打“存取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打印,只提供餘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

實踐中,有個別法院的個別法官在當事人提交了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後,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賬號,而且還一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具體的開户行,否則,拒絕為當事人調查。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憑着銀行唯一的開户賬號,查清該賬户的開户行及具體信息應該不是問題,過多地要求當事人提供無法自行收集的信息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極個別法官怠於工作的表現。一旦遇上此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根據《舉證規則》,要求法院出具書面的決定,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同級法院複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夫妻在進行起訴離婚的過程中一定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如果其中一方為了防止另一方對於共同財產有不法的企圖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護或者是財產的調查。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財產的保護或者調查的也是有權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