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離婚如何分割,離婚怎麼分割按揭房
一、婚前一方按揭購買並取得房產證,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對此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於一方以婚前以個人財產購置房屋並取得房產證,實際上一方已經取得了對該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是歸一方所有,因按揭行為而與銀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所有權的歸屬沒有直接必然的關係,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是無疑的,同理,對銀行所欠的債務,則可以視為是一種個人債務。對於在婚後還貸的情況,不論是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的,實際上可以視為是對一方的個人債務進行返還。因此,如果因為離婚另一方要求對此房產進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續期間對銀行所償還的貸款數額的一半。
由於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經過一個時間後升值,對升值部分的分割,由於房屋的取得是在結婚之前,其升值雖然是發生在婚後,但是不屬於一種投資或收益性行為,升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從升值部分是否為收益來考慮的,因此,對於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無權取得的。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房屋進行了裝修等,則是在夫妻存續期間內的一種投入,應當由房屋取得人對另一方支付裝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資首付購買房屋,取得房產證,婚後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處理?
婚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並取得房產證,雙方共同出資,並且在房產證上也註明房產所有人為雙方,婚後,不論是以一方還是雙方的財產返還按揭款,這套房屋應當為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共同財產又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對共有財產分割時,如不能證明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其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係的,視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則對該共有財產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實踐中,一般情況下,情侶在婚前購買房屋時,是不會對購置房屋的份額進行約定的,那麼在進行分割時,如果不能舉出證據,也就只能視為共同共有。
三、對於具體的分割方式:
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還清,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於房屋分割的規定來執行。
2、如果按揭款沒有完全還清,如果貸款人一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則應當支付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款;
3、如果雙方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此種情況出現後如何來進行處理?
各地法院的實際做法是有所不同的。有的法院認為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名義辦理了抵押按揭手續,直接將房屋處理歸非貸款方所有,則勢必要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手續,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很可能會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降低為由,要求提前償還貸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財產進行擔保而引起糾紛。故對該房屋不作出處理;有的法院則認為另一方的請求合法,則直接支持這一請求;也有的法院對這一請求不予支持。
4、如果貸款人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徵循另一方的意見,如果願意取得房屋並能夠進行轉按揭,則房屋所有權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樣不願意主張所有權或不能進行轉按揭,則將該房屋進行拍賣並平均分割拍賣款。
因為現在購房多數都是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所以往往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可能還沒有還完房貸,這個時候分割的其實就是個按揭房。在一方獲得了房屋所有權的同時,其實也是會承擔剩下的房貸。而此時對另一方也是需要折價做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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