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範本是怎樣的?
一、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範本是怎樣的?
在離婚協議的約定中,由於當事人的無效約定情形很多,但最常見的情形有以下六種:
1、約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只有沒有違反婚姻法律、法規,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這種權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頂泰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限制某一方再婚,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
2、約定某一方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與婚姻一樣,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每個人都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禁止對方生育,就是在人為限制公民的生育權,因此這一約定在頂泰律所看來也是無效的。
3、限定某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生效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此,若在離婚協議中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也屬違反法律規定。
4、約定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為了減少子女的生活壓力,很多夫妻會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動產大贈與要以辦理所有權變更的手續為準。因此,頂泰律所在此也提醒心繫子女的父母,若只有協議卻未及時辦理過户手續,日後任何一方反悔均會導致子女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
父母養育子女雖是天經地義,但在法律上卻有時間限定,即子女18週歲以前。子女一旦滿了18週歲,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不再受法律的強行制約。因此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某一方付子女養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上的年紀,頂泰律所認為也屬無效。
6、處分自己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不得處分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而又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會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公民無權處分別人的財產,因此這種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
二、家庭財產分割協議的格式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説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離婚時,若是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等方式確定財產的分割問題,那麼可以在擬定財產分割協議之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根據司法實際,我們可以知道,若是協議中包含了無效條款,那麼可以導致該協議無效,此時財產需要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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