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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按揭房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按揭房如何分割

一、夫妻離婚按揭房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按揭房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除了分割共同財產,還需要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承擔,或者將房屋進行變現處理,然後平均分割其中的財產,所以按揭房的分割部分還是比較簡單的。在離婚析產案件中,涉及按揭房產尤為複雜,也最為常見。主要是按揭房產應如何認定產權歸屬以及應如何分割的問題,是離婚當事人最為普遍關注的問題,更是司法界的爭議焦點。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才為婚姻司法提供了較為統一的標準。

二、婚姻財產分割的帝王原則,意思自治的財產約定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毫不誇張的説,此為婚姻財產分割的帝王條款,只要不與強制法律相違背,夫妻關於財產的支配約定都是有效的。

三、按揭房產的分配規則:一般分為三個部分,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是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應平均分割。

3、未償還的貸款視為房屋所有人的個人債務,對方無權要求處分。

計算公式:應補償的增值數額=(房產的現值-總房款)除以總房款的比例再乘以共同還貸部分再除以2就是應補償的部分。

按揭房產權屬的認定基本原則:

1、雙方有約定的按雙方的約定就好。

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辦理按揭手續的,屬個人所有。

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但在婚後辦理按揭手續的,如果能證明全部款項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屬個人所有,否則視為共同共有。

4、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婚後支付首付款並辦理按揭手續的,屬共同財產。

總之,認定房產權屬最主要看一方是否在婚前以自己個人名義簽訂預售合同,以自己的個人名義交付首付款,只有這樣開發商已經收到所有的房款,房屋的處分權應屬於購賣者。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債務的認定和房產的分割一般都會產生糾紛,而對於離婚按揭房的分割,會根據是否是婚前財產的部分來進行確定,婚後貸款部分夫妻都應該共同承擔,最好的辦法是將房產變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