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公司財產咋辦?
一、離婚一方公司財產咋辦?
首先要確定該公司財產是否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後取得的公司股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議分割,或者由法院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一方取得的公司股份,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該股份是共同財產,否則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姻存續期間股份的分紅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然後,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公司財產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有具體的規定,如下:
1、分割股票、債權、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
達成協議的按協議分割;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分割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
1)雙方協商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給非股東方,過半數股東同意,並且不同意的股東都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股東的配偶才能成為公司股東;
2)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優先購買的,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裝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分割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時。
1)雙方協商一致轉讓部分或全部合夥企業份額,如果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則該合夥人的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
2)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但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購買的,可以就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3)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前,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部分進行分割;
4)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前,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合夥人的配偶取得合夥人身份。
4、分割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當夫妻雙方在婚姻感情破裂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的,如果説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在法院對夫妻二人的離婚財產進行判決後,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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