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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過户還要交税嗎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過户還要交税嗎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過户還要交税嗎

房產過户屬於房屋所有權變更,需要交税。房屋轉手交易或贈與時,主要涉及的税種有營業税及附加、契税、個人所得税

當夫妻雙方協商,將共有房屋歸屬一方所有,或經法院判決歸為一方所有時,如房屋產權證原先為夫妻雙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須將雙方的名字變成一方的名字,或從一方的名字變更為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過户。

1、根據(國税函[1999]391號)文件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

2、根據財税[2009]111號)文件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權暫免徵收營業税:

3、根據財税[2009]78號)文件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夫妻離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須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户到另一方名下時,如果按照上述相關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當,是可以在不用交納相關税費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在一些離婚案子中,還涉及到有的父母雙方同意將房屋共同過户到孩子的名字,這也涉及到一下相關税費。

1、根據財税[2009]78號)、(財税[2009]111號)文件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子女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營業税。

2、關於這種情形下的契税問題,那麼父母將房產過户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納契税呢?根據國税函[2004]1036號文件,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的時候,才不交納契税,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也就是説,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時繼承房屋才不交納契税。在父母都健在時將房屋贈與給孩子,應依據(國税發〔2006〕144號) 的規定,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

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總結得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過户還要交税嗎?在法律上給出的答案是,由於房屋過户屬於所有權變更,有涉及到四税種。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過户是需要交税的。並且由雙方共同進行承擔。就算將房屋過户到孩子的名下,也有相關的税費需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