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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細化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細化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細化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第一條 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程序正當、綜合裁量、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等原則。

第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進行處罰。

第三條 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輕處罰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輕處理,但最低不得低於處罰下限:

(一)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積極整改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交代違法事實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違法事實;

(三)檢舉揭發他人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他人環境違法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四)違法行為中止,及時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

(五)初次違法且污染程度低的;

(六)違法行為人規模小、違法時間短、違法所得少、違法情節輕微的;

(七)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四條 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重處理,但最高不得超過處罰上限:

(一)拒絕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故意隱瞞編造事實推翻以前供述的;

(三)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環境違法行為人的;

(四)造成環境污染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污染、減輕損失、恢復原狀的;

(五)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連續兩年以上存在違法行為的;

(六)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污染的;

(七)違法行為人規模大、違法時間長、違法所得多、違法情節惡劣的;

(八)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五條本省各級環保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必須按照新修訂的《細化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新修訂的《細化標準》主動糾正。上級環保部門應當對下級環保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有權按照新修訂的《細化標準》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

第七條 新修訂的《細化標準》中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具體細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第八條 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印發<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的通知》、《關於印發<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關於印發2010年度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關於印發江西省環境保護2011年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九條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本通知後,應當組織全體人員認真學習新修訂的《細化標準》,並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政策法規處反映。

二、環境保護手段有哪些?

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係,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環境保護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1、法律手段。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就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執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色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

2、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是以自然環境資源價值理論為基礎,採用徵收税費、押金、撥款和創造市場等方法,將自然資源開發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到開發話動中,通過市場和價格機制促使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的區別是它注重效率。我國目前採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是:税務、資源產業管理、土地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徵收的税費。 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原則,是指在環境立法中除規定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應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促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環境立法所採用。

公民、單位等若是實施了環境污染的行為,那麼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案件的時候,自己就需要積極的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若受到的處罰是被責令整改,那麼也需要及時按照規定整改,這是由於拒不整改的情形,可能會導致行政處罰被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