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條【指定管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經通知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當事人,可以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有管轄權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二、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三、污染環境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的環境違法案件,都是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的,但類似於某些重大的環境污染案件,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就需要報請上級有關單位指定管轄。如果環境污染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環保部門會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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