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卷宗裝訂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卷宗裝訂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九條 【歸檔順序】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條 【處罰決定的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 【強制執行的適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第六十三條 【被處罰企業資產重組後的執行】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受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後,發生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
第六十四條 【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製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最後一期繳納時間不得晚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最後期限。
第六十五條 【沒收物品的處理】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銷燬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環境執法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處理物品應當製作清單。
第六十六條 【罰沒款上繳國庫】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行政案件的卷宗裝訂順序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作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裝訂卷宗的時候,肯定是按照法定順序裝訂的。其實也不僅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結案之後,卷宗肯定要妥善保管的。
-
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哪些?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作為類型的案件,不作為類型的案件。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
-
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
-
環境行政處罰免於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免於處罰的情況有哪些?環境行政處罰免於處罰的情況,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
-
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什麼?
一、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什麼?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公務員,因為我們國家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對公務員所作出的處罰是行政處分。具體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如下所述:1、關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部行政行為4、終局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