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一、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政府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兩年內首次生態環境違法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建設項目“未驗先投”,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倍數在0.1倍以內、pH值大於等於5或者小於等於9.5、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產安全等需要無法實施停產,因設施故障、維修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提前書面報告並採取減緩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規範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量1噸以內,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且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按要求開展監測,且能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八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對行政處罰案卷的抽查、考評以及對督辦案件的審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裁量標準適用的指導。
在司法實踐中,環境保護違法的行為是比較常見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首先根據相關行為和相關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範來進行處理,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果觸犯了刑事法律,還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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