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複議前置的情形存在嗎?
環境行政訴訟複議前置的情形是不存在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有:
(1)《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複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2)《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6)《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不是任何案件都必須要先選擇複議再進行提起訴訟,只有法律所規定的哪幾種情形才會適用,而對於環境的行政訴訟是不適用於此情形的,這就要看當事人的選擇來進行處理,只要在規定時間利用法律的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都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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