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網聊記錄可否作為證據?
網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具有數據性、多樣性、易複製性、易破壞性等特點,因此單一出現的時候,證據力較弱,想要讓其成為有力證據,應具備以下3個方面的條件:
1.真實性
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真實,即網絡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實踐中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網絡聊天記錄多以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為主,而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界面顯示出來的聊天主體均具有特定的暱稱,舉證責任人需舉證證明該暱稱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
另一方面,表現為內容的真實性。由於網絡聊天記錄以計算機數據技術為支撐,具有易複製性和易破壞性的特定,在數據提取過程可以通過特定的計算機技術進行復制、修改和刪減,因此,在網絡聊天記錄的提取過程中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至關重要。舉證責任人可以採取聘請提供聊天軟件的服務商技術人員進行信息提取或者對提取的聊天記錄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尋求適格證人作證,在證人的監督下進行聊天記錄的提取,這些方法均可以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2.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
完整性一方面是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網絡聊天記錄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即網絡聊天記錄須以法律認可的證據表現形式呈現出來,包括文字聊天記錄、語音聊天記錄等;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具有完整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的提交整個網絡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
3.需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
民間借貸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借條或者借款協議、借款支付憑證。在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對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做出明確約定並有借款支付憑證佐證的情況下,網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佐證證據對借款的事實予以佐證,在這種情況下網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輔助證據,與借條或借款協議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證據鏈條。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借款人並沒有給出借人出具借條或者簽訂借款協議,而是通過網絡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給借款人支付借款後,難以收回,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載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討借款事宜的網絡聊天記錄就成為了關鍵證據,但是僅憑網絡聊天記錄就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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