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前置情況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前置情況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前置是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於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本條複議前置的規定,依據的是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該前置的規定已經被《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所廢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環境行政複議的前置程序的申請是有相關條件來進行限制的,特別是對於環境行政複議的具體認定還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前符合行政複議前置程序的證據,並由上級行政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
過失污染環境罪如何量刑?
一、過失污染環境罪如何量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嚴重過失污...
-
在環境民事訴訟中適用什麼舉證
在環境民事訴訟當中,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1、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承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
-
環境污染分類包括哪些2022
一、環境污染分類包括哪些1、按環境一般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聲污染、農藥污染、輻射污染、熱污染。2、按屬性分顯性污染,隱性污染。3、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4、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
-
水土保持規劃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的水土流失嚴重,導致耕地減少,土地退化,沙塵暴頻發,加劇洪澇災害,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水土保持規劃工作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土保持規劃的制定必須從實際處罰,專區專辦,因地施策、因勢利導。第二章規劃第十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