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的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污染環境的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污染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罰款、刑事罰金,污染者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環保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二、如何認定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這裏沒有要求存在過錯,因為: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現代工業生產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作為普通公眾的受害人難以證實排污者的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多是獲利企業,理應讓其為獲得利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因此,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環境損害的事實以及損害與污染環境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對環境問題也需要重視,尤其是一些生產企業要特別的注意,因為大部分的環境污染都是對應的企業造成的,個人行為其實對環境還不足以造成足夠大的傷害,否則的話一旦發生了侵權行為,那麼就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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